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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朱秀娟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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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6540199711479446

执业机构: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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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心得

房价上涨反悔输官司又赔钱

案情介绍:

戴尔丰夫妇奎屯退休后定居内地,委托亲属戴艳看管奎屯房屋。2010年12月,买主孙玲与戴艳签订一份购房协议,约定以25万元价格购买属于戴艳亲属戴尔丰夫妇在奎屯市的房屋。戴艳在购房协议上代签了戴艳亲戚的名字,孙玲当场支付给戴艳房屋定金1万元,后又付给戴艳该房屋土地使用证等费用1500余元,同年6月,孙玲再付给戴艳房款24万元,戴艳写收条注明“房款已全部付清,房屋内的一切物品等亲戚戴尔丰回来再定”。

2011年7月,戴尔丰夫妇回奎屯后,因房价上涨,嫌房屋卖价低,以其未授权戴艳售房及戴尔丰妻子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,不同意按协议履行合同,双方成诉。

案情分析:

经过调查:买房人戴尔丰2010年4月在奎屯时有意转让其房屋,告知了左邻右舍房屋的售价25万元,有意者可与之联系。离疆后将房屋交与侄女戴艳看管。孙玲得知消息后与戴尔丰去了联系,戴艳陪同查看房屋。孙玲与戴艳以戴尔丰名义签订了购房协议,收取了孙玲定金1万元、戴尔丰夫妇名下土地证费用1500元,后又收取了剩余房款24万元。约定待戴尔丰夫妇返回奎屯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此时,孙玲已完成了买房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。戴尔丰返奎后发现房价上涨反悔,构成违约。作为守约方孙玲可以要求违约方戴尔丰继续履行合同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审判结果:

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购房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孙玲诉讼请求,戴艳、戴尔丰夫妇赔偿林俊经济损失3万元。孙玲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,伊犁州分院审理后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、发回重审。

案件发回奎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,审理后认为被告戴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原告孙玲有理由相信张生有权处分该房屋,其行为属善意购买,被告戴尔丰作为财产共有人,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。原告孙玲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,遂判决原告孙玲与被告戴艳以戴尔丰的名义所签的购房协议有效,被告戴尔丰与其妻向原告孙玲交付房屋及房屋手续,协助办理过户手续,并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1970元。该判决送达后,被告戴尔丰夫妇表示愿意履行判决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65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9条、10条、49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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